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登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103年度審簡字第6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續字第48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登山前於民國79年間曾與告訴人潘 國明 有買賣房屋之情事(房屋出賣人登記為楊登山之妻楊吳水吟),嗣其因認告訴人夫婦2人尚有積欠購屋餘款迄未付清,即心生不滿,已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內容,供不特定路過民眾觀看,而以此散布上開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使不特定之人得以見聞(所涉妨害名譽、恐嚇等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仍有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燃燒紙錢方式,致告訴人所有之住處外花盆因不耐高溫熔解,損壞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36
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意旨,於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撤銷原判決,並逕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楊登山涉犯毀損罪嫌,經原審認被告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足認定其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非無見。
惟被告於103年9月26日提起本案上訴後,業於103年12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之判決,尚有未合,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並改依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紀榮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附表:
┌────────────────────────────────────┐│附表│├─┬────┬──────────┬──────────────────┤│編│時間│地點│內容││號││││├─┼────┼──────────┼──────────────────┤│1│101年8月│ 潘國明 位於新北市三重│楊登山在該址鐵門上張貼「凶宅」、「喪│││4日6時○○○區○○路○○巷21之1號1│宅」之紙條各1張。並在該址外潘國明所│││分許│樓住處鐵門│有之花盆內放上金紙1份及插上束香2支祭│││││拜│├─┼────┼──────────┼──────────────────┤│2│101年8月│同上│楊登山在該址鐵捲門上張貼寫有「喪宅」│││4日16時││A4大小白紙1張,並在該址外潘國明所有│││18分許││之花盆內放上金紙1份及插上束香2支祭拜│├─┼────┼──────────┼──────────────────┤│3│101年8月│同上│楊登山在該址鐵捲門上張貼內容為「賊寇│││9日20時││:潘國明太貪財到下流,騙取他人房契後│││48分許││,手續過程「○」沒交待偷偷去過戶,是│││││個人渣連子女,祖宗臉丟光,與娼妓 陳秀 │││││秀侵佔尾款150萬賺錢不還,2人恩將仇報│││││做錯不改,在法庭上公然說謊,天理不容│││││,必遭鬼、神、人、斷手腳,活比死更難│││││過的嚴懲,還有人不想活時,隨時會狠狠│││││製裁賊仔潘國明娼妓 陳秀秀 ,社會黑白兩│││││道吸毒者,缺錢可向他索取。」及內有潘│││││國明、陳秀秀住處及上班處地址等內容之│││││宣傳單1張,另亦將同內容之宣傳單放在│││││該址附近即新北市○○區○○路○○巷○○號│││││普庵宮之金爐上。│├─┼────┼──────────┼──────────────────┤│4│101年8月│同上│楊登山在該址鐵門上張貼「凶宅」之A4白│││19日0時││紙1張;並以黑色噴漆在該址鐵捲門噴上│││30分許││「賊仔明」、「忌中」等文字。│├─┼────┼──────────┼──────────────────┤│5│101年9月│同上│楊登山以黑色噴漆在該址鐵捲門噴上「賊│││11日20時││仔明」、「忌中」等文字,並在該址鐵捲│││45分許││門上張貼內容為「全家喪」、「住此屋者│││││賊仔,潘國明。娼妓, 陳尾 。詐取他錢財│││││126萬,事發不還,不知恥,真是下三濫│││││"活王八"二人必遭鬼神斷手腳,其子女│││││也會受牽連,必遭橫禍重傷,所以該死的│││││下流賊仔潘國明等要眾惡鬼快進來抓交替│││││,以彰天理」等2張A4大小紙張。且在該│││││址外潘國明所有之花盆內燃燒金紙祭拜,│││││造成花盆因高溫溶化而損壞。│├─┼────┼──────────┼──────────────────┤│6│101年9月│同上│楊登山在該址鐵捲門上張貼內容為「住此│││13日17時││屋者賊仔,潘國明。娼妓,陳尾。詐取他│││許││錢財126萬,事發不還,不知恥,真是下│││││三濫"活王八"二人必遭鬼神斷手腳,其子│││││女也會受牽連,必遭橫禍重傷,所以該死│││││的下流賊仔潘國明等要眾惡鬼快進來抓交│││││替,以彰天理」、「潘國明是下流賊,陳│││││尾是臭賤女兩人偷人錢財不知悔改,必遭│││││天打雷劈,撞卡車,早晚被人砍死街頭。│││││」等2張A4大小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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