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榮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由聲請人出資,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1,224,785股,關於質權人京城銀行已解除質權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