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香雲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香雲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香雲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前段准予變更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香雲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5年7月26日以台85社4字第8551220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曾經聲請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92年1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69頁第25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配合業務發展需求,於94年8月1日經第二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將原捐助章程第7條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爰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香雲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