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原告 張修齊 被告 林朝鑫 上列被告林朝鑫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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