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林羅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告 羅敏文
羅紫菱 羅苑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5,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左列土地價額(元)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2228,5781/45,158,3292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635,5001/4940,7503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3018,5001/4601,2504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0018,5001/4925,000合計(元)7,625,329備註:上開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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