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鴻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鵬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1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