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鴻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鵬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1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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