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0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有璇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蔡昇穎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好嚴選有限公司

  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