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他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他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他字第39號聲請人 林傳凱 特別代理人 楊美信 相對人 賴俊霖
賴品伶 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林傳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99年度全字第133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林傳凱向本院對相對人賴俊霖、賴品伶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99年度全字第133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現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千元,應由相對人連帶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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