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裁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 陳義金 務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清算人 顧辛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所為之92年度裁全字第12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經本院以92年度裁裁全字第129號裁定准許對聲請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件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假扣押情事已變更,並提出塗銷抵押權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為據,經本院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8日97年度審司字第10號陳報清算完畢准予備查在案,另相對人之清算人、代理人均將信件退回,迄未表示意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設定之抵押權乃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約定擔保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另塗銷抵押權同意書其上載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業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清償...」應可認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29號假扣押裁定之假扣押債權亦係屬清償之範圍,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地籍異動索引顯示,其上抵押權業經清償而塗銷登記,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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