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2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黃振龍因犯偽造文書及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振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日│98年間某日至99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543號、第4544│0年度偵字第3177號│││號、第5457號、第6004號、││││第601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100年度訴字第65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100年3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921號│100年度訴字第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6日│100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265號(臺灣│0年度執字第5228號(已執│││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畢)│││度執助字第1574號、執畢日││││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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