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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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文德 代理人 余成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映良
蔡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6,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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