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馬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
被移送人 吳瑞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2月24日白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瑞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9,000元於108年1月
1日確定,罰鍰完納期限自108年1月6日起至同月15日止
。惟逾期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移
送機關移送後委託他人代為繳納上開罰鍰完畢,此有移送機
關向本院陳報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罰金罰鍰收據(澎縣警罰
000000號)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電詢被移送人確認其係
委請他人代繳,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堪信無誤
,是以本件即無裁定易以拘留之必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