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中市
      乙○○  住同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 陳研伶陳碧君 」,
應更正為「被告 陳妍玲 即陳碧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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