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他字第1號
原告即上訴人丙○○
甲○○○被告即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而於民國96年1月11日所為之96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示裁定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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