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圓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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