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2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月中旬起至95年4月29日止,先後犯施用第1級毒品、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12日起至95年4月29日│95年3月中旬起至95年4月11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0232│462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6│95│││案├─┼──────────────┼──────────────┤│後││字│易│上訴│││號├─┼──────────────┼──────────────┤│事││號│921│4324││├─┼─┼──────────────┼──────────────┤│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7│12│││期├─┼──────────────┼──────────────┤│││日│31│28│├───┼─┴─┼──────────────┼──────────────┤││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年│96│95││確│案├─┼──────────────┼──────────────┤│││字│易│上訴││定│號├─┼──────────────┼──────────────┤│││號│921│4324││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10│1│││期├─┼──────────────┼──────────────┤│││日│19│15│├───┴─┴─┼──────────────┼──────────────┤│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