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12(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案件,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哲瑜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