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2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8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美蕙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楠梓後勁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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