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UNITRADERESOURCES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 人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人債務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UNITRADERESOURCESLIMITED(優聯資源有限公司)、蔡富隆、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盧博昭、蔡富隆、陳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