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99年度秩字第135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10月7日北警分偵字第09900177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6年某日起至99年9月7日下午5時許止。
㈡地點:彰化縣田尾鄉「米蘭汽車旅館」等地。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1紙、信裕快訊廣告1紙、電話譯文4紙。
㈢於99年9月8日下午1時,在彰化縣○○鎮○○○街○○號「東火汽車旅館」,欲與男客發生性交易,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