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簡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花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素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方毓涵【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