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劉嘉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者,其超過3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壹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仍積欠如上開㈠所示金額,又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消費性貸款契約,惟債務人於貸款後亦未依約清償,仍積欠如上開㈡所示金額,嗣第三人將上開㈠㈡債權均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