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孫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毓婷於民國108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279元(含本金38,891元、利息3,388元)及其中38,891元自民國109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日││式│├──┼─────┼─────┼─────┼─────┼─────┤│001│38,891元│孫毓婷│民國109年│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月7日││1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1│38,891元│孫毓婷│民國109年│清償日止│不予請求│││││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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