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杜柏毅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鈞院108年度訴字第10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日及109年4月6日庭期之開庭內容,以利聲請人後續訴訟需要。為此,爰聲請核准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9年3月2日及109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已於109年6月11日判決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遲至112年5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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