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李寶麟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秀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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