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1,36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