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二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更二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二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勝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01號、105年度執字第207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106年9月27日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勝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29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受刑人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即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上說明,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參,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供參。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亦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
105年3月24日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就附件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11月││││月││├───────────┼───────────┼───────────┼───────────┤│犯罪日期│98.4.22、98.3.26│98.3.26、98.3.12│98.2.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38、48、82號、98年度│第38、48、82號、98年度│第38、48、82號、98年度│││偵字第8539、9732號│偵字第8539、9732號│偵字第8539、9732號│├─┬─────────┼───────────┼───────────┼───────────┤│最│法院│彰化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16│101.03.16│101.03.16│├─┼─────────┼───────────┼───────────┼───────────┤│確│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0│101.12.20│101.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8號│268號│268號││├───────────┴───────────┴───────────┤││編號1至11,經臺灣高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26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23罪,各處有期徒刑11│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4月│月││├───────────┼───────────┼───────────┼───────────┤│犯罪日期│97.11.26至98.04.02│97.11月間至98.4.29│97.11月至98.03月││││││├───────────┼───────────┼───────────┼───────────┤│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38、48、82號、98年度│第38、48、82號、98年度│第38、48、82號、98年度│││偵字第8539、9732號│偵字第8539、9732號│偵字第8539、9732號│├─┬─────────┼───────────┼───────────┼───────────┤│最│法院│彰化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16│101.03.16│101.03.16│├─┼─────────┼───────────┼───────────┼───────────┤│確│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0│101.12.20│101.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8號│268號│268號││├───────────┴───────────┴───────────┤││編號1至11,經臺灣高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26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印文│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0月│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4月至98.04.22│98.03.15│97年7月間某日至│││││97.08.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第38、48、82號、98年度│第38、48、82號、98年度│字第15號│││偵字第8539、9732號│偵字第8539、9732號││├─┬─────────┼───────────┼───────────┼───────────┤│最│法院│彰化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99年度訴字第1440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16│101.03.16│102.12.12│├─┼─────────┼───────────┼───────────┼───────────┤│確│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0│101.12.20│103.0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68號│268號│7528號││├───────────┴───────────┴───────────┤││編號1至11,經臺灣高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26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8│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處有期徒刑9月│││月│││├───────────┼───────────┼───────────┼───────────┤│犯罪日期│97.08.11~97.08.29│97.08.21~97.09.04│99.04.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5號│字第15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2│102.12.12│103.08.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79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1.10│103.01.10│103.08.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28號│7528號│8706號(編號12至14經高││├───────────┴───────────┤院104聲220號裁定應執行│││編號1至11,經臺灣高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26│刑3年)│││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2.11、98.11.19、│99.06.06│99.01.07、99.05.05、│││99.02.02、99.01.07││99.01.10、99.01.04│││││99.01.05、99.01.05│││││99.01.05、99.01.2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7090號│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706號(編號12至14經高│8706號(編號12至14經高│8706號(編號15至16經高│││院104聲220號裁定應執行│院104聲220號裁定應執行│院104聲220號裁定應執行│││刑3年)│刑3年)│刑1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2│││(聲請書漏載「共2罪,││月│││各處」)│││├───────────┼───────────┼───────────┼───────────┤│犯罪日期│99.01.07、99.04.12│98.11.17、98.11.18│99.03.20、99.04.21、││││99.01.06、99.01.15│99.04.22、99.06.01│├───────────┼───────────┼───────────┼───────────┤│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7090號│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27│105.02.25│105.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706號(編號15至16經高│2071號│2071號│││院104聲220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3.25、98.12.30│98.12.28、99.03.10│99.03.26、98.12.24、│││99.01.07│99.04.19、99.04.23│98.12.17、99.07.07、││││99.04.22│99.05.07、99.01.04、│││││99.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7090號│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1號│2071號│2071號│└───────────┴───────────┴───────────┴───────────┘┌───────────┬───────────┬───────────┬───────────┐│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11.26、99.01.07│98.12.04、98.10.02│98.12.04、98.12.16、│││98.12.07、98.12.25│98.12月下旬│98.11.25│││99.02.03、99.04.21│││││99.02.05、99.05.27│││├───────────┼───────────┼───────────┼───────────┤│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7090號│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0號│2070號│2070號│└───────────┴───────────┴───────────┴───────────┘┌───────────┬───────────┬───────────┬───────────┐│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20罪,各處有期徒刑1││││2月│年8月││││││├───────────┼───────────┼───────────┼───────────┤│犯罪日期│98.12.15│99.08.20、99.08.25│99.07.15~16、99.07.20││││99.09.27、99.10.04│99.07.21、99.07.22││││99.10.04、99.10.07│99.07.28、99.07.28││││99.10.29│99.07.29、99.07.30│││││99.8.2~20、99.8.3~30│││││99.8.9~10、99.8.11~13│││││99.8.12、99.8.13│││││99.10.06、99.10.06│││││99.10.18、99.10.21~23│││││99.10.27、99.10.28│├───────────┼───────────┼───────────┼───────────┤│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24664、26201、26616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7090號│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3.08.27│103.08.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0號│2070號│2070號│└───────────┴───────────┴───────────┴───────────┘┌───────────┬───────────┬───────────┐│編號│28│29│├───────────┼───────────┼───────────┤│罪名│偽造文書│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0月初│95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664、26201、26616號│2990號│││、100年度偵字第2312、││││709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金上訴緝字第1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97號││││、103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7│104.11.30│├─┼─────────┼───────────┼───────────┤│確│法院│最高法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91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5│105.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2070號│第366號(原刑期6月,經││││北105聲減裁定減刑為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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