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葉啟光 代理人 黃宏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葉阿佑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葉阿佑(男,日據時期明治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為日據時期地址:新竹州新竹郡關西庄十寮字糞箕窩三十九番地,最後失蹤日期為日據時期大正9年1月5日)於民國十九年一月五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受死亡宣告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阿佑係聲請人之叔公,日據時期原在新竹關西一帶工作,大正9年即民國9年1月5日因工作遷往南投時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滿得宣告死亡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國18年9月24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依失蹤人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大正9年1月5日轉居南投廳埔里社,並自新竹州新竹郡關西庄十寮字糞箕窩三十九番地之戶籍址退去戶籍,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惟嗣後並無失蹤人遷入南投縣埔里地區設籍之資料,此經聲請人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21日埔戶字第1040004114號函載明「經查戶役政數位化系統,查無『葉阿佑』大正9年間轉居本轄相關資料,亦查無其除戶資料」等語明確,自堪認失蹤人確實行方不明,無從查知其生死。查失蹤人為民國前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9年1月5日失蹤,計至今日,失蹤已逾97年,如尚生存,其年齡將已近112歲,尚存活人世之機會不大。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併案卷資料可查,應認失蹤人已合於死亡宣告之要件。爰依上揭規定,准聲請人之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併依前引規定,推定其於失蹤滿10年之19年1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