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
利息(利率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十六機動調整),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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