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海玲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桂峯
廖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附件二)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桂峯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暨反訴起訴狀1(附件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暨反訴起訴狀一(附件四)所載。
三、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淑英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自字第95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林海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