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7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岳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岳橙之住所或居所。

二、債務人楊岳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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