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 林仲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英松 被上訴人 徐海秀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3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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