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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