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業經鈞院判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惟請准在服刑前具保返家安置小孩及雙親,以解後顧之憂云云。
三、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執行,嗣經本院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
許雅婷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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