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重秩字第1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辛○○
甲○○
丁○○
丙○○
戊○○
乙○○
壬○○
己○○
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8
月6日北縣警新偵字第09700368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辛○○、甲○○、丁○○、丙○○、戊○○、乙○○、壬○○、
己○○、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
處拘留壹日。扣案之K他命殘渣袋貳個、K他命吸食工具綠色壓
克力板壹塊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辛○○、甲○○、丁○○、丙○○、戊○○、乙○
○、壬○○、己○○及庚○○於民國97年6月20日5時30分
許吸食。
(二)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路○○○號(香奈爾汽車旅館505
號房)。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丁○○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
(三)被移送人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
(四)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甲○○所有之K
他命殘渣袋2個及K他命吸食工具綠色壓克力板1塊為證。
(五)被移送人辛○○、甲○○、丙○○、戊○○、乙○○、壬
○○、己○○及庚○○雖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並辯稱
均是受被移送人甲○○邀請而在查獲現場云云。惟查,上
揭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被移送人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判定K他命呈陽性反應附卷可資佐證。本
件事證明確,被移送人辛○○、甲○○、丁○○、丙○○
、戊○○、乙○○、壬○○、己○○及庚○○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三、扣案K他命殘渣袋2個,係查禁物,而K他命吸食工具綠色
壓克力板1塊,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7 年8月2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