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鈺晉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行動電話『0000000000』」均更正為「行動電話『0000000000』」;證據部分補充「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IP『110.30.121.56』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000於偵查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遊戲貨幣、寶物,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黃鈺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恰,惟聲請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滿足一己私慾,明知並無資力,以假意購買之方式,向告訴人000詐取虛擬寶物,造成其受有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詐取財產上利益之價值、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警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財產利益,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已以10000遊戲金幣變賣,嗣又把金幣變賣得款新臺幣2千餘元等語(雄檢偵21957卷第113頁),然就變賣得款金額部分,卷內並無證據佐證,仍應認所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財產利益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虛擬寶物│「十二之天M」之「 龍騰 使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957號被告黃鈺晉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5月10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上以「NeKa」之代號,向000傳送訊息佯稱欲購買其手機網路遊戲(下稱手遊)「十二之天M」之虛擬寶物「龍騰使令」(下稱「龍騰」)及13,300金,雙方後續又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交易細節,黃鈺晉除承諾要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價金予000之外,並留下其外祖母 王秀鑾 所申設、由黃鈺晉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藉以供000聯絡之用,致000陷於錯誤,隨即於109年5月10日凌晨1時10分將手遊虛擬寶物「龍騰」交付黃鈺晉。詎黃鈺晉於取得000之手遊虛擬寶物「龍騰」後,竟於同日凌晨1時16分將該虛擬寶物「龍騰」以10,000金轉售他人,並立即刪除000Line通訊軟體之好友,以及封鎖000臉書之帳號。嗣因000一直未收到黃鈺晉之匯款,又無法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聯絡黃鈺晉,撥打黃鈺晉所留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亦無人接聽,000驚覺受騙,隨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鈺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與被告Line通訊軟體及臉書之訊息對話內容擷取畫面14張、手遊「十二之天M」之虛擬寶物「龍騰」遊戲歷程、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IP「110.28.3.52」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之親友網脈分析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檢察官吳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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