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浚毅選任辯護人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浚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