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9號聲請人 趙興偉 律師即 許任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遺產之報酬合計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355、143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63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許任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聲請公示催告、閱卷、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參與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管理不動產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支付管理費用,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代管期間支付費用明細表暨其支出單據、裁定、判決、函文、通知、書狀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355、143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63號裁定對被繼承人許任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9,618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支出單據影本在卷足憑,且已由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支付。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遺產稅、管理不動產、收受各類文書等事項外,尚參與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任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不含管理遺產之費用179,618元,該部分已由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支付)核定為48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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