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97號聲請人 楊崇德 (即 白澄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6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0NU00000000│1│19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0NU00000000│1│39││├──┼──────────────┼──────────────┼───┼────┼───┤│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1NU00000000│1│26││├──┼──────────────┼──────────────┼───┼────┼───┤│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2NU00000000│1│17││├──┼──────────────┼──────────────┼───┼────┼───┤│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3NU00000000│1│51││├──┼──────────────┼──────────────┼───┼────┼───┤│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4NU00000000│1│70││├──┼──────────────┼──────────────┼───┼────┼───┤│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5NU00000000│1│38││├──┼──────────────┼──────────────┼───┼────┼───┤│0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6NU00000000│1│85││├──┼──────────────┼──────────────┼───┼────┼───┤│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1│175││├──┼──────────────┼──────────────┼───┼────┼───┤│00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33││├──┼──────────────┼──────────────┼───┼────┼───┤│001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137││├──┼──────────────┼──────────────┼───┼────┼───┤│001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43││├──┼──────────────┼──────────────┼───┼────┼───┤│001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72││├──┼──────────────┼──────────────┼───┼────┼───┤│001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19││├──┼──────────────┼──────────────┼───┼────┼───┤│001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88││├──┼──────────────┼──────────────┼───┼────┼───┤│001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15││├──┼──────────────┼──────────────┼───┼────┼───┤│001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128││├──┼──────────────┼──────────────┼───┼────┼───┤│001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70││├──┼──────────────┼──────────────┼───┼────┼───┤│001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3││├──┼──────────────┼──────────────┼───┼────┼───┤│002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6││├──┼──────────────┼──────────────┼───┼────┼───┤│002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9││└──┴──────────────┴──────────────┴───┴────┴───┘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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