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崇大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4
丙○○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張永瑞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張永瑞
負擔,其中新台幣貳佰壹拾叁元由被告丙○○負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崇大新城」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張永瑞
自民國96年7月起至98年3月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
)23,520元;被告丙○○自民國96年11月起至98年3月止,合計
積欠管理費20,420元,迭經催討未果,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管
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積欠管理費
名冊、屏東民生路郵局第00032、00095號存證信函、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住戶規約影本各1份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給付管理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