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張琳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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