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74號聲請人 張峰榮 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金額如下表予以對造人張峰榮等6人,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姓名張峰榮、積欠工資73,759元。⒊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110年9月10日按上表之積欠工資金額,分別匯入對造人張峰榮等5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73,759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9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金額如下表予以對造人張峰榮等6人,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姓名張峰榮、積欠工資73,759元。⒊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110年9月10日按上表之積欠工資金額,分別匯入對造人張峰榮等5人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73,75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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