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邱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原告與被告 邱美枝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邱美枝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提出被告邱美枝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遞狀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查被告邱美枝無意思表示之能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被告邱美枝為無訴訟能力人,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或依前揭法文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有命原告補正必要。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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