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吳政雄
陳寶秀
吳怡璇
童月鶴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鄭銘謙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賴冠伶
楊朝圍 被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
復基金會代表人 張文貞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