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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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確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日起至其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予聲請人,該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0年=1,8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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