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95年度新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伍逸康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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