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設代表人 陳炳輝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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