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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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25號聲請人 賴淑美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
二、公平之分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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