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雲發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雲發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三六六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二年九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考受刑人犯罪情節,仍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是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記錄等處遇資料,聲請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