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少瑋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少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少瑋前因於民國93年10月17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於94年7月28日確定,於94年8月16日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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